標準:國標GB /T13810 牌號:Ti-6Al-4V, TC4,TA1,TA2,GR1,GR2 規格: 1、牌號、狀態及規格 鈦合金板材的牌號、狀態及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 2、外形尺寸 2.1 板材的厚度、寬度、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 2.2 板材的不平度應不大于3mm/m。 2.3 板材的側邊彎曲度應不大于3mm/m, 2.4 板材邊部應切成直角,且無裂口、卷邊、毛刺,切斜應不超過板材長度和寬度的允許偏差。 3、拉伸性能 板材的室溫拉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。 4、彎曲性能 厚度不大于5.0mm的板材應進行彎曲試驗,彎曲直徑和彎曲角應符合表4的規定。彎曲后彎曲部位應無裂紋。 5、顯微組織 TC4、TC4ELI和TC 20板材的顯微組織應為在α β兩相區充分變形并經退火得到的組織, 原始β晶粒應充分破碎,不準許存在連續的晶界α。 6、晶粒度 TA1GELI、TA1G、TA2G、TA3G和TA4G板材的平均晶粒度應不粗于GB/T 6394一2002中的5.0級。 7、表面污染 板材應無任何富氧層,如a層或其他表面污染。 8、β轉變溫度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 TC4、TC4ELI和TC20板材應按熔煉爐號提供β轉變溫度的實測值。 9、超聲檢測 板材應進行超聲檢測,其中厚度不大于6.0mm的板材應符合YS/T1001的規定,厚度大于6.0mm的板材應符合GB/T5193一2007中A1級的規定。 10、表面質量 10.1 板材應以酸洗、水磨、噴砂或機加工表面供貨。 10.2 板材表面允許存在有輕微的發暗和局部的水跡;允許有局部的、不超出其厚度允許偏差的劃傷、壓痕、凹坑等缺陷,但應保證板材允許的最小厚度。 10.3 板材表面不準許有裂紋、起皮、氧化皮、壓折、過堿洗、金屬及非金屬夾雜。 10.4 板材允許沿軋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,但清除后應保證板材允許的最小厚度。 10.5 板材不應有分層。